为规范全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优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各分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时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26年8月15日起终止授权委托各分局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各分局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