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人社部办公厅、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对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风险防控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事关大家的切身权益,快来一起了解!
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1. 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各地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保障大家的失业保险权益。
2. 待遇享受有明确边界
失业人员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简单来说,若您已任职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并领取报酬,且报酬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将不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需按规定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3. 多部门联动核查,动态监管更严格
人社部门将加强与组织、社会工作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核查机制,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任职及取酬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强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保机构的业务协同,及时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依法依规停发并追回多发待遇。
4. 明确告知义务,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将加强对新任职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和主动报告义务。若存在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 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确保大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重要提醒:请及时主动报告,依规退还违规待遇
如果您目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且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务必及时联系我中心说明情况。
对确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主动、及时退还违规领取的待遇后,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将予以保留,不影响您下次失业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在此郑重提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数据比对核查将实现常态化、动态化,隐瞒情况、违规领取待遇将面临停发、追回待遇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请大家主动配合政策落实,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