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阮杰与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公开开庭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作出铜劳人仲字〔2026〕2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1.裁决申请人阮杰与被申请人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阮杰欠付工资13492.00元;3.裁决被申请人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阮杰垫付审车修车费用8738.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阮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130.00元。
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桃源大道平等路新富一号楼,联系电话:0856—3919060)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发出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