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办理变更住所,使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莱芜区、章丘区、历城区、钢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经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在你单位注册地址小区公告栏、本局公告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631186
联系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6号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