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明确徐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0

2026/09/03 4.7k 阅读 346 点赞

(202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之规定,为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经依法清理确认,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生态环境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共12个)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特此公告。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