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人单位和劳动者选用参考。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服务指导。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编号:
惠 州 市 劳 动 合 同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 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使 用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用工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七、本文本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
职务(或工种)为 ,工作任务或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天(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条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月工资为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第八条 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
第九条 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发放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中,乙方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甲方病伤假工资,数额为 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1.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7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哺乳期保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甲方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错性情形或以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7.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停工或者换休。若用人单位安排停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的,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上述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其中一方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八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
2. ;
3. ;
……。
第四十二条 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