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讷河市城市燃气有限公司聘请黑龙江中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修编了《黑龙江省讷河市燃气专项规划》,报讷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特向社会公布。
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