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负担,更好满足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44号令关于第三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物业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异地自有产权自住住房可参照执行。提取实行实报实销,每个家庭每年度提取最高额度为3500元;每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1次,仅限一套自住住房,实行当年缴费当年提取,业务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装修费,异地自有产权自住住房可参照执行。提取标准按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核定,夫妻双方提取合计最高不超过14.4万元。业务实行预申请材料申报+完工实地核验两阶段办理,实地核验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家庭十年内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按不动产权登记对应年限情形二选一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两项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试行至2027年6月25日。
(二)政策试行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实施效果、职工需求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意见适时优化调整。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黑龙江省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