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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2 号) 政策解读

2020/06/14 1.7w 阅读 213 点赞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2 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落实我市“标准化+”战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在现状调查、政策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评鉴工作,提升机构管理质量,提高机构及照护人员的照护服务水平,旨在为参保人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四、重要举措

一是确定机构评鉴的等级划分及方法。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评鉴按照住宿型护理服务机构、小规模多功能型护理服务机构、居家型护理服务机构三个类别,分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二是明确各类型机构评鉴操作细则。根据住宿型机构及居家型机构的机构类型特点及管理需求,制定周边环境与交通便捷度、基础管理、照护服务、服务绩效、社会影响力等附加项的维度。

三是规范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护理员、四级/中级护理员、三级/高级护理员、二级/护理师、一级/高级护理师。

四是明确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要求。明确护理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在生活照料、基础照护、康复照护、心理照护、预防延缓失能失智等多维度的精细化的高质量要求下,起到了提升护理员工作技能及服务质量的作用。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2 号).doc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标准.doc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docx

关于颁布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鉴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2 号)政策问答.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