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以及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户籍家庭符合我市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已承租政府投资公租房,且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
二、减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1.家庭每月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5%及以上的租金支付困难家庭;
2.享受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的群体(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群体);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群体);
4.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群体。
(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1.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未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装修备案,擅自装修公租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4.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
5.存在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情形。
三、减免标准
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租金支付困难家庭、医疗保障群体、社会救助群体,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群体减免标准根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有关规定执行。承租家庭成员符合多项租金减免条件的,按照最高租金减免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四、减免期限
租金减免期限自申请通过之日起计算,租金支付困难家庭和医疗保障群体租金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救助群体租金减免期限与其认定身份时间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减免期限为3年。超过减免期限仍需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于减免期限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已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家庭收入、住房、待遇享受等情况发生变化,承租家庭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如实向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承租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期间,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自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同步取消租金减免资格。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依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由申请人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附件1),并根据群体分类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其中医疗保障群体需提供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社会救助群体提供低保边缘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证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
(二)情况核查。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场核验原件并留存证明复印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租金缴纳情况及房屋使用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核查,确认无问题在申请表加盖印章,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传。
(三)资格审核。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租金减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青岛市公租房租金减免通知书》(附件2)。
(四)办理减免。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依据《青岛市公租房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六、有关要求
对承租家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金减免资格的,经查实后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组织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追缴其减免的租金。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指导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开展租金减免业务,做好租金减免合下列有关条件家庭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或另行制定租金减免政策。
附件:1.青岛市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xls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