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现将《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备案
管理办法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物业资质取消后的市场管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携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1.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外进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阜外物业服务企业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前,须携以
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外进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乌兰察布市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如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的,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以下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开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物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项目如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需提供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协议选聘批准文件);
3.物业费用测算明细表(依照《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编写服务内容、标准和测算费用)
4.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移交资料清单;
5.物业用房、业委会议事用房登记表;
6.物业项目经理身份证、劳动合同;
7.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批复文件。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备案信息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等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变更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新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
(三)项目合同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变更说明。
(四)办理变更时须填写《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严格依照本通知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批复(附件5),同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在诚信一体化监管平台完成线上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所服务项目不在同一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项目信息备案前必须完成企业信息备案,并提供企业信息备案审核通过的批复文件。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真实、及时、全面地填报备案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内容完整准确,逾期未完成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将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记录,经物业主管部门通报整改后仍不执行的,将视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其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资格。
附件:1.《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2.《外进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3.《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申请表》
4.《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5.《企业备案批复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