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攻坚战,强化环检机构管控,提升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水平,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我局研究起草了《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5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电子版请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杨西茜
地 址:宜春市宜阳大厦西座1502
电 话: 0795-3998330
邮 箱:ychbjdqk@163.com
附件:《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记分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的检验过程,夯实检验机构检验主体责任,提升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水平,按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宜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检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按规范配备环保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宜春市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考核记分表》(简称《记分表》)中质量管理、检验管理、档案管理、否决项等内容逐条核对,并实行记分管理,即对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行为扣分,督促环检机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记分制管理以6个月为一周期,单个周期总分值为15分,各周期的记分不叠加不累计。
第四条 记分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监管,采用调取平台数据、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等方式开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环检机构记分情况(含佐证资料)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并综合市级检查情况后核定记分值。
二、管理要求
第五条 环检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
第六条 环检机构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规章制度要公布上墙,完善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履行各项告知义务,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第七条 环检机构的信息登录员、仪器操作员、检测驾驶员、授权签字人、站长等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掌握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要求和技能,合法合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测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环检机构要留存机动车外检表、检验报告、视频录像等检验资料,检验报告等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视频录像要实时上传数据,并实现管理端远程调阅,本地保存周期(按日期保存)不少于12个月。
第九条 环检机构法人代表发生变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范围扩大、检验线数量增加、检验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三、管理措施
第十条记分基本原则:
(一)环检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5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二)环检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记分表》记分标准组织记分,单次检查涉及多个记分项的,记分累加。
(四)《记分表》一式三份,由环检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环检机构公章。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存档,一份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检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情况,实施管理如下:
(一)无否决项、且记1至5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检查单,环检机构自行整改到位。
(二)无否决项、且记6至15分的,环检机构应对照《记分表》中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无否决项,记分第一次达到15分的,由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环检机构针对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无否决项,记分两次达到15分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环检机构针对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有否决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涉嫌违法违规的,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报送市场监督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环检机构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预警机制,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的环检机构及时进行预警,对一个记分周期未结束但已记满15分的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且不限于《记分表》所列内容)的,除按本实施办法否决项处理外,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考核记分表》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宜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考核记分表
项目 | 考核内容 | 检查方法 | 记分标准 | 检查情况 | 记分情况 |
质量管理 | 1.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计量认证证书、公示检测方法标准和收费、标准等; | 1.查看计量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人员名册、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等与悬挂是否相符; 2.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核对; 3.现场实地检查。 | 发现一例不符扣2分 | ||
2.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且检验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 1.查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上一周期的证书; 2.查看对应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查看现场设备上绿标时间并和证书进行比对; 4.若资质认定证书有空档期,抽取空档期检验记录和报告; 5.检查设备和调看设备维修记录。 | ||||
3.定期组织开展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进行比对试验; | 1.通过机动车检验平台查看该站近1年内是否有开展对比实验记录; 2.若无符合要求的记录则要求年检站提供有效的纸质的对比实验记录。 | ||||
检测管理 | 4.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车辆; | 1.随机抽检计分周期内不同月份各10份非工况法(柴油汽油各5份)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检; 2.比对同车历史检测记录或同品牌型号车辆的检测记录所使用的方法; 3.若疑似违规则现场调看该车的外检报告单。 | 发现一例不符扣2分 | ||
5.标准物质、气象站、排气分析仪、移动摄像头的使用满足规范要求; | 1.现场检查; 2.随机抽查计分周期内不同月份各10份检测报告单; 3.大数据分析结果。 | ||||
6.外观检验、OBD检查、I/M制度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 1.现场检查; 2.随机抽查计分周期内不同月份各10份检测报告单; 3.大数据分析结果。 | ||||
7.监控视频安装、录像保存时限满足规范要求; | 1.现场检查; 2.依据大数据分析结果抽查计分周期内不同月份各10辆车的检测视频。 | 发现一例扣0.5分 | |||
8.规范使用风扇、限位挡轮、挡块、地锚等安全设施; | 1.现场检查; 2.随机抽查计分周期内不同月份各10辆车的检测视频。 | ||||
档案管理 | 9.车辆环检档案齐全、规范,做到“一车一册”、分类归档;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例不符扣1分 | ||
10.设备标定记录、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齐全; | 随机抽查5台设备,调阅设备检查记录。 | ||||
否决项 | 11.外观检验或上线检验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视的黑烟或者蓝烟、且外观检测判定为合格的; | 1.现场检查; 2.视频检查; 3.黑烟智能识别; 4.违规车辆倒查。 | 发现一例扣15分 | ||
12.涉嫌设备作弊、检测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 1.现场检查; 2.视频检查; 3.黑烟智能识别; 4.违规车辆倒查。 | ||||
13.检测现场存在有偿维修的现象的; | 1.现场检查; 2.视频检查。 | ||||
14.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 1.平台检查; 2.现场检查。 | ||||
15.因第11-14项内容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 日常监管 | ||||
其他 |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日常监管 | 发现一例扣15分 | ||
17.其他以上未列明违法违规行为。 | 日常监督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称:记分情况:
记分时间: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