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细落实,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月3日起对全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实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主动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发热、咳嗽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所在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做好信息登记(见附件),内容包括购药者姓名、居住地、药品名称、购买价格等。所有药店必须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并于每日15:00前分别报送至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6:00前将汇总表格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 并与零售药店考评挂钩。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附件: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