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伊桀和钣金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韩海红(身份证号码:41**************34)于2022年11月21日经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中心已于2025年11月19日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韩海红工伤职工保险待遇107034.8元(壹拾万柒仟零叁拾肆元捌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壹拾万柒仟零叁拾肆元捌角。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7591988 单位地址:相城区庆元路168号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