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部分“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
业务资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清理退出工作实际,现决定撤销部分“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见附件)业务资质。
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相关业务资质的“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再继续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业务。被撤销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我局,被撤销业务资质的典当行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交回我局。被撤销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原件交回我局。被撤销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资质且存续的企业依法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被撤销业务资质“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9家)
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