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彭他项(2015)第00193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彭山支行 |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北段 |
依据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破2-4 号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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