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抵押权人 |
抵押方式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 金额 (万元) |
1 |
川(2017)彭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660号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
预告抵押 |
2013年07月04日起 2021年07月04日止 |
8 |
依据抵押权人申请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