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023077002985/2026-1010320092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2026-04-15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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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2212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均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案发均未改正,且均无法与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你单位亦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拟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6254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5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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