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基金调剂、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统一经办服务等七项工作任务。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青岛实际,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参保人员的用药负担,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降低乙类药品的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政策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30号)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
2.《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5号)
四、出台目的
进一步降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用药负担。
五、重要举措
降低糠甾醇口服常释剂型等2169种乙类药品的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糠甾醇口服常释剂型等1819种无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调整为5%,艾普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290种有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调整为10%,复方氨基酸(15AA)等60种药品调整为15%。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