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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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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5 19:04:25 字体 大 中 小

ZXFGS—2025—04


保税区管委会,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有效控减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的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简称白名单),是指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简称白名单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对白名单企业日常执法活动实行“无事不扰”,压减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条  本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白名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四条  具备良好的产业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香洲发展的企业可申报纳入白名单。可纳入白名单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区产业链中龙头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如“独角兽”企业、上市挂牌企业、获区“绿色通行证”企业等。

      (三)其他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型的企业。

      第五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以及拖欠工资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近三年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无不良记录。

      (三)近三年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以上“近三年”均从白名单推荐当月起算。

第三章  名单确定及管理

      第六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每年12月底前,由保税区、南屏科技工业园、三溪科创城、各镇街对辖区内符合第四条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科技和投资促进中心可同时对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向所在镇街或园区申报。各单位摸底调查时,同步向有意愿的企业采集《守信承诺书》(附件1),核实无误后形成推荐名单(附件2),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区司法局。

      (二)联合审查。区司法局于每年2月10日前,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进行联审。其中,区科工信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对是否符合第四条情况进行审查;区各行政执法单位、消防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对第五条第一项情况进行审查;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对第五条第二项情况进行审查,就第五条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征询区法院意见;税务部门对第五条第三项情况进行审查。区司法局根据联审结果形成拟纳入企业名单。

      (三)公开公示。区司法局负责将拟纳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拟纳入企业名单提出异议。区司法局对存在异议的企业组织复核。

      (四)正式发布。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白名单,区司法局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同步通报区各行政执法单位。

      第七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白名单企业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或因承诺不实等行为骗取白名单资格的,联合审查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白名单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向区司法局反映。

      经查证属实的,由区司法局提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自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纳入。对骗取白名单资格的企业,永久不再纳入白名单。

第四章  检查机制

      第八条  对白名单企业的现场行政检查推行“无事不扰”信用监管方式。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随意对白名单企业开展入企现场检查: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

      (二)依法开展的专项检查和需实施入企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达到规定检查频次的检查事项;

      (三)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或因申领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事项等确需实施现场行政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需对白名单企业涉及第八条第一、二项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机制,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年度白名单企业公布后,由区司法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行政执法单位制定年度白名单企业联合检查计划(包括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同步推送至白名单企业、属地镇街及园区。具体检查时,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模式,由属地镇街及园区根据联合检查计划安排,提前3个工作日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对接,确定统一入企检查具体时间,确保联合检查有序实施。

      每月上旬和下旬为“企业安静期”,各行政执法单位现场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月中旬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依据联合检查计划开展入企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或重复检查。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对联合检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的,行政执法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司法局备案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超出“白名单”制度检查机制入企检查的,白名单企业可向区司法局投诉举报,区司法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统筹白名单管理,通过白名单企业投诉举报扰企检查情况、听取白名单企业意见建议、抽查行政执法单位入企检查案卷等方式,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报请区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探索对白名单企业实施优化监管执法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香洲区指的是南屏镇和拱北街道等9个街道行政区划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7年1月22日。试行期间,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守信承诺书

                 2.“白名单”企业申报信息采集表


附件1

守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作出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符合《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条件,不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情况,如被纳入白名单会继续保持以满足纳入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则及时汇报监管部门,退出白名单。

      二、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确保单位及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

      三、列入白名单管理期间,确保不发生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以及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重大安全隐患动态清零,依法配合监管。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以实际行动支持香洲区经济发展。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白名单”企业申报信息采集表

                                                      推荐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类别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符合纳入条件情况

例




如:工业;农业;服务业;高新技术行业等


符合第四条何种情形,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

1







2







3







……








      相关链接:《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图解《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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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