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公管〔2023〕668 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边查边改,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四、适用范围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和2023年1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但在2023年1月1日后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
五、重要举措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四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是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六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六、咨询方式
如有问题请联系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电话:0532-66209869;0532-6620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