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比例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下调存储比例。
三、负责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存储时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关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具银行保函。
五、符合办理条件的银行(截至目前)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齐鲁银行、河北银行、威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交通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
(备注:需以上银行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
六、咨询方式
如有问题请联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32-81608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