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实施部门
市、区(市)两级人社部门管辖分工如下:
市人社局负责建设单位系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各区市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人社局管辖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存储范围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其余项目均需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符合办理条件的银行(截至目前)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齐鲁银行、河北银行、威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交通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
(备注:需以上银行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
四、办理时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形
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以使用工资保证金。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的补足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
七、工资保证金返还
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青岛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八、咨询方式
如有问题请联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32-81608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