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对“杨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5年1月11日,杨某某报警称,2025年1月1日该在网上刷单被骗,我局对杨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6231160001007654394 (户名: 张某某,开户行:济宁银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壹角肆分(13835.14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张某某账户6231160001007654394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杨某某被骗款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警官、赵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762100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25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