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对“刘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8月26日,刘某报警称,2024年8月22日该被电信诈骗,我局对刘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817003088880010124(户名:江门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州银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江门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817003088880010124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刘某被骗款项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叁元整(5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警官、周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76317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25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