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3〕3号)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青医保规〔2019〕10号)于2019年出台,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随着我市长护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原先协议管理文件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已不能满足目前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需要,因此,我们对我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优化完善。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制度均衡性和可及性,提高失能(失智)人员及其家庭对改革红利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和政策研究,按照国家、省医保局有关长护险试点工作和定点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对既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规划进行通盘考量,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市市情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的配套文件。
四、出台目的
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协议”在落实定点护理机构权责、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长护险运行质量。
五、重要举措
(一)总体要求
一是制定定点护理机构设置规划和计划。
二是按照规划计划及国家规定开展遴选。
三是协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明确定点护理机构遴选经办流程
一是公开发布年度计划及评分细则。
二是做好机构自评与规划布局有机结合。
三是组织开展专家评估。
四是优化完善长护险协议内容和管理要求。
(三)加强定点护理机构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
二是建立定期抽检制度。
三是完善机构信息变更对接机制。
四是规范协议终止办理。
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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