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就业、保民生。
四、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五、享受条件:符合相关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状态下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六、主要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时间为2022年7月至9月,一次性补缴时间为2022年10月。
2.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2022年11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
3.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未划入缓缴范围的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制式承诺书(承诺书可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将会同税务等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符合条件,将纳入缓缴范围。
4.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医疗待遇正常享受。
5.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仍有按月缴费需求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
6.从2022年10月起,相关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同时,应及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免影响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
七、负责部门:
政策制定: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32-85715319;
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 联系电话:0532-85770673。
八、实施期限:2022年7月至9月。
九、办理流程:无需申请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