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精神,2020年4月,省医保局、工信厅、卫健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现政策问答如下。
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是什么?患者何时能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2020年4月15日,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全部启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患者可以购买到32种降价药品。
二、医疗机构应当如何采购中选药品?
一是继续以第一批药品落地时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三是鼓励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调整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不受“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限制。
三、医疗机构应当如何配备使用中选药品?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及配备使用。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要积极引导中选药品的优先配备及合理使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和合理用药、医患沟通培训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
四、如何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一是药监部门将加强省内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全覆盖抽检,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全面落实中选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省内中选企业落实停产报告制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省内生产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三是各级医保部门将加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测,发现苗头问题主动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及时解决区域性供应问题,建立分级应对的机制。四是医保、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加强信息对接,出现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研究提出赔偿、退出等惩戒措施,确保中选药品供应;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相应中选企业要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医保协同配套措施有哪些?
一是医保基金按不低于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二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价、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格。三是医疗机构要按时回款,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也应保证继续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市先行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条件成熟时在全省全面推开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