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25号文件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9号)
二、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精神,2020年4月,省医保局、工信厅、卫健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25号)
四、主要内容:
各医疗机构书面委托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联合体牵头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与企业签订32种药品带量采购合同,由医疗机构和牵头医院分别将委托书、采购合同扫描上传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各区(市)医保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委托书上传等组织协调工作。
五、实施范围:
我市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