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我局积极探索路径与方法,梳理临床上易导致错误收费、重复收费、项目内涵与临床实际不符、临床必要且技术成熟但无收费项目、比价关系不合理、对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较大难以承受等问题,坚持小步快跑,理顺项目比价关系,不断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奠定基础。
二、政策名称: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3号)
三、政策依据:
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
四、主要内容: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项;《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医疗服务项目27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项,删除医疗服务项目4项。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