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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9号)政策解读

2021/08/26 2.9k 阅读 369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29号

  二、主要内容:

  2021年9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各设区市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非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功能开发。2021年年底前,依托监管平台先行开展国家和山东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三、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