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2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是在2018年的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的,该办法颁布实施后,需要根据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对下步具体实施过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经办管理问题进行调整或明确。
二、政策依据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稳健运行。
四、重要举措
一是确定享受主体。主要针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
二是确定主要内容。规定了护理保险待遇资格、服务形式、待遇申请、待遇形式确定、待遇内容与支付标准、照护服务管理、结算管理、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离休人员有关事宜等内容。
三是确定照护服务形式和待遇享受条件。明确了居家照护、机构照护、日间照护三种服务形式。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是是调整待遇支付政策。医疗服务费和照护服务费符合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支付范围、规定服务时间、项目支付标准和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负。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照护服务费月度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分别为660元/月、1050元/月、1500元/月;参保居民分别为450元/月、660元/月、1050元/月。重度失智人员参照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五级的失能人员执行。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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