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8号)
二、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2. 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特供药品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定点医院直接购药结算,也可以到特供药品凭医院处方购药并即时结算。
五、主要内容
1. 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
2. 将符合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等原则的伊尼妥单抗注射剂等21种药品(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特供管理,实行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模式;
3.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4. 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维护基金安全。同时对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