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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 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1/28 1.6w 阅读 249 点赞

一、制定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两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2019年6月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对简化定点申请条件、优化定点评估流程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新的“两定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根据“两定办法”,结合我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范围

根据《两定管理办法》,我市对新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三类机构不再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商一致签订服务协议并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定点医药机构与上述三类机构的信息共享与比对,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类型

根据《两定管理办法》,我市不再实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三类定点管理,由医疗机构自行申报承担的业务类别(个人账户刷卡、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生育),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谈判。

(三)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条件。根据《两定管理办法》,我市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不再设置“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的条件;对承担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业务的医疗机构,不再设置面积、医护人员配备及条件等条件。

根据《两定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须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的条件。

2.关于申请材料。根据《两定管理办法》,申请材料应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和“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其他材料在省级医保部门作出规定前,可由医疗机构自愿补充申报。

(四)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条件。根据《两定管理办法》,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且需“配备至少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2.关于申请材料。根据《两定管理办法》,申请材料应有“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和“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在省级医保部门作出规定前,可由医疗机构自愿补充申报。

(五)关于定点机构相关经办时限

1.关于申请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严格按照《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关于评估整改。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关于信息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等级、类别、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市)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4.关于协议续签。由定点医药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支付管理处(电话:0532-8577029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