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部署,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二、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8号文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12号)
三、政策依据:
省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8号)
四、主要内容:
调整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含检测试剂费用的定价方式,改为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项目检测费和检测试剂分开定价。
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收费标准,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调整为60元/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调整为25元/项,检测试剂均除外。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不超过项目价格收取检测费用;第三方检验机构参照执行。
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通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具体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6号)执行,实行零差率政策;第三方检验机构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价格不超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同类试剂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过渡期至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