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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2号文件将部分药品调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11号)政策解读

2020/06/29 1.0w 阅读 381 点赞

  一、发文背景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提出,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经比对,我省增补的乙类药品中有9个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分别是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复合辅酶、丹参川芎嗪、胸腺五肽、核糖核酸Ⅱ、脑蛋白水解物。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国家重点监控药品我省不再执行报销。

  二、主要政策

  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范围的9种药品统一调出省药品目录,不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其余省增补品种的3年消化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