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50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我市养老医疗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在现状调查、政策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依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2018〕12号)、《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18〕3号,以下简称《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长期照护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需求等级评估工作,确保参保人公平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和基金安全运行,提高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管理服务质量和效能,不断提升失能失智人员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监管,其中,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南、市北、李沧区域内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监管。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监管。承担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商保公司负责对评估工作的内控管理。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评估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参保患者及家属、行业协会等有权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评估时效、评估结果、服务态度、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内容。根据《评估实施办法》及护理保险相关委托经办合同要求,社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业务培训等相关文件、记录和档案。
三是规范风险防控等保障。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等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提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协议等对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机构进行管理、指导。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50号).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需求等级第三方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50号)政策问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