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
三、享受主体: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相关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享受条件:在我市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时已参保1个月以上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五、主要内容: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明确待遇享受条件、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和相关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电话:0532-85715319;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电话:0532-85714771。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
八、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3号)规定办理。
九、办理渠道:市医保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