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解决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问题,引导和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自2019年12月10日零时起,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取消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增总量与取消耗材加成减少合理收入总量持平。
(二)坚持合理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解决。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基本一致,增减相抵。
(三)坚持优化调整。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医疗收入占比。
(四)坚持协调配套。取消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控费、财政补助、加强部门监管等措施配套联动。
二、价格调整内容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主要为: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高部分综合、临床诊断、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2012版项目规范要求进行对接和理顺,统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范,并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推拿、针灸部分中医 项目以及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同时适当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
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
本次调整同步梳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以下简称《医疗价格》)。《医疗价格》中包括此次取消耗材加成调整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同时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执行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属于科研单位的医疗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的医疗机构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一并执行。
我市原医用耗材加成政策为:对允许另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以在购进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加成率向患者收取费用,其中:50元以上的,加成率为4%;50元以下的,加成率为1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特殊医用耗材加成率为2%。
四、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