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7号)
二、政策依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三、享受主体: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期间
五、主要内容:
1.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特殊情况退费处理问题。
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2.规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征收登记工作、居民医保补缴问题、特殊情况退费处理。
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在集中缴费期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3.规定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要求。
4.规定了欠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处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衔接、跨年度衔接问题。
用人单位整体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单位整体补交后,按规定与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整体欠缴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与整体欠缴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原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后,在职工医保待遇6个月等待期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政策及待遇标准结算;住院期间参保类别、缴费档次变化的,医疗费原则上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政策及待遇标准结算。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待遇政策) 电话:0532-85770025;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资格待遇处(资格享受) 电话:85716902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