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请问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您好,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1号 政策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应当由参保人或其近亲属书面提出。
二、问: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二)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参保人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参保人已经死亡的,应同时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病历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主要包括:门急诊病历、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及费用明细。
(四)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治安和交通肇事逃逸未破获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应自案件发生6个月后申请,并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回执单》、案件责任认定及侦破情况的证明材料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人肇事逃逸和案件侦破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个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和救助的,需同时提供获得赔偿或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和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