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规定,明确2020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办理工作要求。
一、医疗经费筹集及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
2020年度,继续按照青厅字〔2010〕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筹集标准。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仍根据(青厅字〔2010〕9号)规定,按12%的比例调增,标准为每人55991元;年满80周岁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70000元。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
市医保局、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做好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28号)规定,于11月底前完成组织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补助审核工作。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文件同时明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保障现行规定:参加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享受离休干部床位报销标准,统筹费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管理参照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执行;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按规定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明确具体经办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工作明确了有关细则。
关于医疗统筹费的征缴:明确2019年12月1-25日统一缴费。
关于基本情况备案、异地就医备案和定点机构管理:按照业务实际予以调整明确,同时印发了工作用表。
关于医疗费清算、个人账户金上年度奖励好和继续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评估管理制度等:参照往年做法予以明确。
文件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服务和按规定做好目录内药品取消限定支付范围等具体管理要求予以明确。
业务经办对外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政策制定咨询电话:0532-85715319(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