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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医保发﹝2019﹞7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16号)政策解读稿

2019/09/29 4.8k 阅读 237 点赞

        按照省文件规定,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鲁医保发﹝2019﹞7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16号)文件,就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扩大定点医院和用药范围、提升服务水平等明确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实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障相关工作。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医疗费筹资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按照省文件规定,我市进一步明确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对确有困难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关于做好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28号)文件,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应及时明确变更后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保障资金列支渠道。

  二是就定点机构管理、用药管理和长期护理保障等明确新政策

  文件规定:对离休干部因病情治疗需要,确需在非离休定点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就医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按规定给予报销结算;根据离休干部就医管理和服务需要,将逐步扩大离休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国家和省确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全部纳入离休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取消原来限定2家异地定点医院的规定。我市还将创造条件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减轻离休干部跑腿垫资负担。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范围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基础上,放宽目录内药品使用条件,对目录内药品取消限定支付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意愿,具有我市特色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在已纳入专护、院护、失智专区保障形式的基础上,增加家护、巡护等保障形式。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齐抓共管,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

  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工作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和服务工作。为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文件同时规定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防止过度医疗和医疗浪费,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特药等管理,做好人员确认、药品管理等工作。

  参加医疗费统筹的建国前老工人参照享受相关待遇。文件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