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4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7号)
三、享受主体: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
四、享受条件:应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经本人承诺,未在青岛市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内可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签发《居住证》的,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2020年1月1日为基准日,此前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六个月内参保,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补缴新生儿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支付范围;其父母一方当年度未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可在当年度集中缴费期内随父母一方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电话:0532-85715319;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 电话:0532-85712877。
七、实施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办理流程:《居住证》持有人可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婴幼儿参保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薄原件,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原件;
2.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青岛市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
九、办理渠道:《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完核定手续后,可以自行选择通过银行缴费、手机APP、电子税务局等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