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规范老年人福利津补贴制度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规范老年人福利津补贴制度
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老年人福利津补贴制度运行机制规范运行,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2024〕6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以社会保障卡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农〔2024〕29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工作原则
老年人福利津补贴发放应遵循自愿选择、应享尽享、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二、规范津补贴标准
(一)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
1.补贴对象。100周岁及以上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补贴对象。60周岁—99周岁青岛市户籍的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60周岁—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20元。
(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当年4月30日之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选择购买养老服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
(四)高龄津贴
各区(市)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政策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各区(市)对本级承担资金的津补贴标准、享受范围进行调整的,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三、严格发放程序
(一)时间界定
1.居民身份证信息时间界定。享受津补贴老年人的年龄以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满周岁的当月享受。
2.户籍迁移时间界定。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划内跨区(市)行政区划迁移的,享受迁移之日所在月原户籍所在区(市)津补贴,并于迁移之日所在月的次月享受迁入所在区(市)津补贴;户籍迁出青岛市行政区划的,从迁出之日所在月的次月停止享受津补贴;户籍迁入青岛市行政区划的,从迁入之日所在月的次月起享受所在区(市)津补贴;户籍迁移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户籍数据)所载明的信息为准。
3.死亡时间界定。享受津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于去世之日所在月的次月停止享受津补贴。死亡时间以火化证明所载明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无火化证明所载明的死亡时间,则以医学、公安或法院宣告等相关死亡时间为准。
4.年龄段时间界定。老年人在一个津补贴标准年龄段年满下一个津补贴标准年龄段周岁的,年满周岁当月即执行下一个年龄段津补贴标准。
(二)发放时间和途径。
1.发放时间。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采取当月享受、次月发放方式,原则上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发放上月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时间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同步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于当年5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一次性发放。各区(市)高龄津贴参照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发放方式执行。
2.发放途径。津补贴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发放至享受津补贴的老年人本人银行卡。新增享受津补贴的老年人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原有享受津补贴的老年人原则上也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如因故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可继续按照各区(市)现行要求执行,逐步实现津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全覆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资金来源
津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市)年度财政预算。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市级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由青岛市及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西海岸新区财政各按50%负担,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自行负担;其余资金由各区(市)自行负担。
(二)规范资金使用
1.建立问题处理机制。津补贴要应享尽享、应发尽发、应停尽停,积极做好提醒告知工作,实现精准发放。凡出现津补贴错发的,要及时追回入库;凡出现漏发的,要查明原因,应补发的,要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补发的津补贴不记利息。
2.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老年人福利津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效益。对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平台支持
依托青岛数字民政平台,设置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使用权限,其中平台电脑端设置市、区(市)、镇(街道)三级使用权限,同时设置村(社区)移动端使用权限。
(四)完善工作规则
1.建立三级工作机制。根据青岛数字民政平台推送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结合各区(市)掌握的老年人信息,通过村(社区)组织核查、镇(街道)进行审核、区(市)完成复核等三级工作机制完成取消享受待遇和新增老年人的信息核实确认,并补充完善社会保障卡等相关信息。
2.严格津补贴对象确认。凡新增的老年人,需完成确认方可享受津补贴,应由新增的老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确认,也可以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提供老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确认,或通过爱山东进行确认。
3.做好特殊情况办理。出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不在青岛数字民政平台推送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中的,参照上文津补贴对象确认方法进行信息审核确认。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市)现行政策与本办法的有效衔接,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将本办法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市)的指导。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
(三)及时规范发放。各区(市)要规范津补贴的核算和发放,做到及时准确发放,避免漏发多发错发。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发放明细、错发漏发问题处理台账等文件资料,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属政策知晓率,顺畅引导老年人更换使用社会保障卡享领津补贴,切实将惠老政策暖到心。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