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解决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特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委托代理、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共21条。
(一)总则,共6条。该部分主要对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委托代理原则,代理服务机构定义、服务原则等进行了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
(二)职责分工,共3条。该部分主要对民政部门、代理服务机构、其他参与机构或组织等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向特殊困难老年人、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本区域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在本区域开展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完成经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三)委托代理,共7条。该部分主要对委托代理服务流程、相关要求、费用等进行了明确。委托代理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要求提供相适应的委托服务。
(四)监督管理,共3条。该部分主要对委托代理服务过程中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代理服务机构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侵害特殊困难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处理。
(五)附则,共2条。该部分主要对本办法的适用时间、解释权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