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落实观察点有关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日前,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落实观察点有关要求,按照年度计划,社管局邀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就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深入地研究。期间,全面梳理了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听取了有关社会组织的建议,参考了宁夏、蚌埠等外地经验做法,征求并采纳了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要求,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办法》,于2023年12月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成立登记,内部治理,变更、注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提出了统筹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要求,并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确立原则。《办法》强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
(二)明确职责。《办法》依照相关规章、条例和文件要求。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并对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做到权责明确,监管事项清晰,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为部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奠定了基础。
(三)规范活动。一是明确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有关要求,包括直接登记、非直接登记、法定代表人确定等方面。二是规范了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对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人、换届、分支代表机构、会费、年报、评估、领导干部兼职、论坛活动、涉外活动等11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三是重申了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四)建立机制。《办法》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抽查检查、调查处理、社会监督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下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如人民银行及时将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向商业银行推送,发展改革部门将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情况推送至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依法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等,都有一定的创新。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更好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处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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