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贯彻巩固脱钩工作成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6〕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4〕6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督意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苏社管〔2018〕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2008年、2015年两轮脱钩清理工作基础上,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决定在全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工作,确保应该脱钩的全脱钩、真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自主办会、行为自律。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活力,强化行业自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二、工作范围
2015年6月30日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2015年后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附后)。
三、工作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回头看”范围内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主管各行业协会、商会须对照脱钩内容对协会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具体内容为: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行业协会须设立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二)规范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含顾问等名誉职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三)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须设立独立账号,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四)行业协会不得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9年4月—5月)
各相关行业协会认真填写《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情况自查表》,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后,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进行甄别,提出整改要求,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自查情况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9年6月—7月 )
2019年6月—2019年7月底前,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8月—9月)
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实地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回头看”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政社分开的有力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脱钩“回头看”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深化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回头看”工作落到实处。
(三)自查自纠,严肃纪律。在“回头看”工作中,对弄虚作假、瞒上欺下、虚假脱钩、简单应付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将予以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刘辰佳子
联系电话:87340812
电子邮箱:yzmjzz@163.com
附件:
1、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管协会、商会、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2、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情况自查表
3、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自查情况汇总表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