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政民〔2018〕164号
各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作用发挥明显。但少数社会组织也存在着依法接受监管意识不强,内部治理水平不高。日常行为不够规范。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等问题。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以及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督意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通知如下:
一、增强依法接受管理的意识。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破解社会组织突出问题,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接受管理的意识。做到依法办会,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管理。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4〕61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防止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出现“回潮”。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加强脱钩工作督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工作,组织参与脱钩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自查整改,对脱钩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各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或开展换届选举、增补负责人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候选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负责人资格审查,严格进行把关。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依托“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强化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现职干部以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一律要求干部管理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明确其兼职的必要性,所兼职务必须与其工作特长相关,杜绝“安置性、照顾性”兼职、超数量兼职、超龄兼职、超届数兼职现象。
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其章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其中,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服务机构要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及相关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未依法履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托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公示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财政票据缴销,从制度上规范社会组织使用票据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主动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和财务情况。不得出现巧列名目乱收费、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公款消费等不廉洁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上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明确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除工作经费外,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和各种名目的津补贴,在协会担任会员或从事一般工作,参照执行。党政干部(包括在职、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要求其作出兼职不取酬的书面承诺。发现违规取酬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退回。对拒不整改的,将有关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抄报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六、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各社会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制定章程,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进行民主评议。完善预算、收支、资产、项目、合同等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和管控活动风险,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完善自我管理。
七、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等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开展涉外活动、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开展重要活动等,要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需经审批的要在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设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有效覆盖。对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起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区域基层党组织、当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换届检查,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建工作进行检查。
九、加强执法监察。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资金行为;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开展抽查和集中执法活动,推进联合惩戒。每年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重点监督检查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对抽查和日常监督、投诉举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出具“监督意见书”,及时督促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或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惩处;对名存实亡、没有存在必要的社会组织加大清退力度,依法实施撤销登记。
扬州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