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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公开遴选工作的公告

2026/09/01 1.2w 阅读 441 点赞

全市提供护理服务的相关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公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源配置规划

  根据全市失能人员数量、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

  1.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额管理,按县区常住人口每10万人1家(不足10万人按10万人计)、市区不超过8家的标准确定定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配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不计入总量。根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进度,全市首批遴选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总数为13家。各县(区)首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配额具体明细如下:

县(区)

定点机构配置数量

(单位:家)

首批定点机构数量

(单位:家)

源城区、江东新区

8

3

东源县

4

2

紫金县

6

2

龙川县

6

2

连平县

3

2

和平县

4

2

  2.机构护理。市、县(区)均不设数量上限,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均可依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市、县(区)实际,有计划、有批次地遴选护理机构。

  二、定点资格确定

  (一)申报条件

  申请机构应具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的机构类型、业务范围、场地及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条件,如实填报《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

  1.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本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日期为2026年9月3日至9月16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逾期不再受理本次首批遴选申报业务。第二批次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机构的申请时间,另行公布。

  2.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可适时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县(区)医保窗口,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市本级、源城区及江东新区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县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由各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具体受理地址如下:

县(区)

地址

源城区、江东新区

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与东华路北交汇

东源县

东源县政务综合服务中心:东源县沿江西路科技文化中心科技馆一楼

紫金县

紫金县政务服务中心:紫金县紫城镇沿江路62号

龙川县

龙川县政务服务中心: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60号,一中初中部对面

连平县

连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元善镇城东产业园

和平县

和平县政务中心:和平县中定公路与358国道交叉口东240米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提供材料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回执(附件2);对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附件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

  (三)审核小组人员组成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有关规定组建审核小组。

  (四)遴选

  1.居家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机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基础评选表》(附件5)对申请机构基础指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照《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综合评分表》(附件6)评选指标评分并择优确定。

  2.机构护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评选表)》(附件7)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拟纳入定点管理机构名单;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评估评审,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公示

  拟纳入定点管理的机构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县(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11月2日-11月3日将拟公示名单报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由市医保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社区护理、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从相应参评机构中按排序递补)。

  (六)协议签订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与辖区内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县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指导、监督,做好定点管理及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定点机构协议签订、运行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 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 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受理回执.docx

  附件3. 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docx

  附件4. 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docx

  附件5.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基础评选表.xlsx

  附件6.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综合评分表.xlsx

  附件7. 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评选表.xls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